脫產離婚:配偶遭到對方 惡意脫產後離婚,如何追 回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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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配偶惡意脫產,離婚後所享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很可能化為烏有。面對配偶有惡意脫產離婚嫌疑時,如何避免被淨身出戶、人財兩失,要如何追回自己的權益呢?

惡意脫產,時有所聞。實務上常見夫或妻為避免遭債權人追討債務,將財產過戶到配偶名下。然而配偶也可能成為債權人,例如夫或妻為了規避離婚時配偶享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預先惡意脫產將名下財產過戶給第三人(如外遇的小三、小王)。配偶如果就這樣被淨身出戶,可說是「人財兩失」,要如何追回自己的權益呢?

民法法定財產制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三種。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實務上,大多數夫妻基於人倫情誼而避諱研議夫妻財產制,因此法定財產制成為主流,其特色是將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及管理處分,且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惟一旦因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因素而導致法定財產制消滅,則夫或妻現存之有償取得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即婚後經濟弱勢一方對他方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就他方之婚前財產則無置喙之餘地。這是體現夫妻雙方婚後對家庭的貢獻,不管是在外工作或是在內持家,都很重要。

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上尚須留意: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基準時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如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時或配偶一方死亡時),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則以起訴時為準。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財產計算,這是因為這類特定財產是基於單方個人因素而獲得,與夫妻養家分工合作無關。以前述案例來說,小蘭贈與給先生的房子,原本是先生為了脫產而借妻名登記,後來用贈與名義返回先生名下,依法不列入婚後財產,故小蘭難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如果當初買房,小蘭也有分擔部分價金或辦理貸款,則她在贈與房子給先生時,可藉此要求先生先補償該部分金額、轉移貸款或簽署還款協議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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