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刪除後,兄弟姊妹 為何仍可能分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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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3條日前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修法的目的在於,遺囑作成後,兄弟姊妹不能再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要求取回一部分遺產;然而,在新法下就不會再發生亡者手足與配偶分產的情形嗎?答案可能沒有這麼簡單。

今(2026)年初,媒體報導一起無子女夫妻的遺產事件。丈夫於前一年10月底過世,父母均已離世,法定繼承人除了妻子,還包括兩名弟弟。據報導,辦理遺產分割期間,遺產稅、規費及代書費均由妻子負擔;兩名小叔則從遺產中分得一間價值近2,000 萬元的房屋,才願意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事後尚有約1 萬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妻子卻因不願再與兩名小叔接觸,寧可放棄退稅。

今年8月17日,民法第1223條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並自公布6個月後也就是明(2027)年2月17日施行。許多人可能因此認為,修法後就不會再發生亡者手足與配偶分產的情形。但答案卻沒有這麼簡單。掌握這次修法核心,必須先區分繼承順位、應繼分與特留分三個概念。

應繼分與特留分 是不同層次的概念

依民法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並與各順位血親共同繼承。有權繼承的血親,其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前一順位有人在位時,原則上後一順位的人便無從繼承。決定了哪些人是繼承人以後,則是以「應繼分」規定繼承發生時,各繼承人原則上可取得遺產的比例。例如,已婚但無子女,父母亦已過世者,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單身、無子女且父母均已過世者,遺產則由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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