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情人終成眷屬,現今的男女朋友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合資共築愛巢,在情感上結為連理,在經濟上也共同建構美滿的家。只是男女合資買房,讓人糾結的是,應該在結婚前,抑或結婚後再買?應該合資登記共有,抑或單獨所有、借名登記?如何維護自身最佳利益,避免未來衍生法律爭議,親密愛人間更應該講清楚、明算帳。
男女朋友婚前合資買房共築愛巢,堪稱美事一樁。在男女平權的時代,理所當然會認為應該依出資比例,將合資買到的房屋登記為雙方共有,但為何實務上還是常看到房屋登記為單方所有?可能衍生哪些法律爭議?又該如何預防呢?
共有的公平與效益
財產的所有權可安排為個人所有或是多人共有。共有是由二人以上的所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即俗稱:持份)共同所有特定財產。如果男女朋友合資買房是各出一半資金,則個別享有1/2 持份的房屋產權。依出資比例共有產權的安排看起來公平,但可能有礙經濟效益。
共有房屋的管理與處分是以多數決來決定。詳言之,共有房屋的管理(包括租賃)及處分(包括出賣),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但若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同意行之(參見民法第820條第1項與土地法第34條之1)。因此在男女朋友各持有房屋一半產權的情形,就共有房屋的出租與出賣,即使有第三人願意高價承租或購買,都需要共有人兩位的同意,也就是另一半有否決權。這樣雖能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但可能會妨礙房屋最有效的利用。
此外,男女朋友合資買房若登記為共有,可能會浪費掉現行稅制對自用住宅用地提供俗稱「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土地增值稅優惠(參見土地稅法第34 條)。簡言之,所謂「一生一次」是指每個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申請以自用住宅稅率(10%)繳納土地增值稅。所謂「一生一屋」則是指每個人已使用「一生一次」為前提下,出售名下僅有的一間房屋,於符合法定條件則可申請以自用住宅稅率(10%)繳納土地增值稅,此申請不限一次,但限於名下只有一間自用住宅。男女合資買房若登記為共有,則兩方都已開始起算自用住宅的身分,恐浪費掉另一半將來使用「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稅捐優惠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