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經濟正熱,網紅稅誰要繳? 網紅課徵綜所稅與 平臺扣繳規定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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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紅經濟蓬勃發展,財政部發布三號解釋令,補足所得稅相關規定,定義網紅收入屬執行業務收入,並建立平臺扣繳機制。新制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綜所稅應稅所得,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臺均納入扣繳義務人。財政部亦提供輔導期,未依規定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前可免罰。本文概要解析新制內容,包括收入計算、完稅方式及實務應用。

財政部去(民國114,以下同)年12月23日發布三號解釋令,規範網紅與平臺之所得稅課徵方式、免罰期間、境外電商扣繳等相關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繼去年9月財政部發布網紅暨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後,現已補足所得稅課徵之相關規定。網紅未依規定申報綜所稅,或平臺未依規定進行扣繳程序,至今(115)年6月30日前可免罰。

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簡稱「網紅課徵綜所稅作業規範」或本作業規範)。本作業規範第1點即敘明規範範圍為個人綜所稅,並於本作業規範第2點提及,網紅須辦理稅籍登記者,適用網紅暨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不適用本作業規範。因此網紅課徵綜所稅作業規範的主體,僅個人網紅。

本作業規範第3點定義我國境內、境外之平臺、網紅、觀眾,並規定境內平臺與已辦理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稅籍登記(以下簡稱稅籍登記)的境外平臺為扣繳義務人。境內、境外之平臺、網紅、觀眾的定義,與網紅暨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相同:境內平臺為在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平臺;在境內有住所或居所、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的安裝地在境內、手機號碼國碼是我國代碼(886),或是有其他可供判斷為境內的資訊,無論是網紅或觀眾,均屬於境內。除上述「境內」規定之外,則屬於「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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