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出售所得稅舊制 自用住宅可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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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綜合所得稅房地交易舊制之下,由於未成年子女並非綜所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出售自用住宅後重購,長期以來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後,在二年內由同一子女重購者,可享重購退稅優惠。本文說明其原無法適用之原因、與納稅義務人適用上的差異,以及申報實務書表應注意事項。

為了減輕民眾換房的壓力,納稅義務人出售原自用住宅,在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房地交易所得稅可享重購退稅的租稅優惠。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的未成年子女,出售綜所稅舊制自用住宅,在二年內由同一子女重購自用住宅,也可享重購退稅。

所得稅舊制未成年子女重購解套

房地交易所得稅,以民國(以下同)104年12月31日為界,之前取得的房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不課稅,房屋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之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於土地增值稅,無論舊制或新制,均須課稅,差別在於新制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可先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用來計算土地增值稅的稅基)。

由於舊制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綜合所得稅申報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重購退稅的適用條件,是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出售與購入均為同一人),在舊制之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是未成年子女本人,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由於房地交易舊制之下,未成年子女難以適用重購退稅,因此財政部於今(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的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在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由同一子女重購自用住宅,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均能適用重購退稅。至於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未成年子女即是納稅義務人,因此可順利適用重購退稅的租稅優惠。

夫妻可搭配重購 子女不可搭配重購

財政部於77 年1月18日發出解釋函,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由配偶重購者,或是配偶出售自用住宅,由納稅義務人重購者,也能適用重購退稅。財政部今年9月18日發布解釋令後,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是否也能比照77 年解釋令,互相搭配一買一賣,以適用重購退稅?答案是不行的。舉例來說,甲夫與乙妻扶養未成年子女丙君,當出售房地時,甲、乙可互相搭配一買一賣,但丙無法與甲或乙互相搭配一買一賣辦理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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