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不僅是愛情的延續,更是一場長期的經濟契約。夫妻財產制度正是為了在浪漫與現實之間取得平衡,規範財產的歸屬、管理與分配。若缺乏事前規劃,當感情生變或人生出現變數時,財產糾紛往往讓愛情走調。理性討論財產制度,並非不信任,而是為了讓關係更穩固、愛情更長久。
現夫妻財產制是民法為婚姻設計的制度,用來規範夫妻間財產如何歸屬、管理,以及婚姻結束後的分配。愛情固然浪漫,但婚姻同時也是現實的經濟結合;情侶共譜和諧樂曲, 亦需思考愛情與麵包的平衡。當愛情轉淡、或人生出現變數時,若沒有事先規劃,財產往往成為爭執的導火線, 使愛情的樂章變調。因此,婚前冷靜地討論財產制度,不是缺乏信任,而是保障雙方的安全感。
三種財產制度的基本概念
依民法第1004條以下規定,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約定財產制度,若未約定,則自動採取「法定財產制」。目前可選擇的制度主要有三種:「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
所謂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的財產與債務合而為一,成為公同共有的狀態。婚姻中,財產的處分須經他方同意;若離婚或死亡,婚前各自的財產可取回,其餘財產則平均分配。若配偶死亡,生存一方先取共同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再與子女等繼承人共同分配。這種制度象徵「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但因採取「公同共有」,對於夫妻各自財產的變動過大,實務上選用者極少。
分別財產制,則採取完全分離原則,夫妻各自擁有、管理自己的財產與債務。婚姻關係消滅時,各取所屬,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離婚時「你拿不到他的,他拿不到你的」;死亡時,配偶僅依繼承比例繼承。此制度明確簡單,特別適合財產差距大,或希望保持經濟獨立的夫妻。
法定財產制,則是若未特別約定時的預設制度。婚姻中財產、債務各自獨立,但在離婚或死亡時,存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各自計算婚後財產(婚後財產須排除繼承、贈與和慰撫金),並扣除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若一方剩餘財產較少,可向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是目前最常見的制度。須留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夫妻間專屬權利,不得繼承,故一方死亡後不得由繼承人代為行使。
簡言之,共同財產制較為繁複牽扯,分別財產制較為簡單明快,而法定財產制則位於財產規劃光譜的中間。因應不同的情境,夫妻會有個別選擇的考量,尚難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