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重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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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歷經多年討論後,終於在今(2024)年4月9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in Financial Statements)」(IFRS 18)。該準則訂定一般用途財務報表中資訊表達與揭露之規定,俾確保財務報表提供忠實表述個體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攸關資訊。相較於現行之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IFRS 18 對損益表之表達、財務報表中管理階層定義績效衡量之揭露,以及彙總與細分之原則有更詳細之規定。本文針對 IFRS 18 之重點內容介紹如下。

損益表之架構

IFRS 18之規定雖不會影響個體財務績效之衡量,但卻顛覆了現行 IAS 1 所規定損益表之結構,將計入損益中之收益及費損分為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同時保留原本IAS 1 規定須列報之所得稅及停業單位。作此改變之目的係降低損益表報導上之分歧、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損益表中列報之資訊,並對不同個體列報之資訊進行比較分析。

為將損益中之收益及費損分為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個體須評估其是否具有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亦即投資於特定類型資產或提供籌資予客戶之主要經營活動;有關特定類型資產,詳見本文對「投資種類」之說明)。若某個體(例如銀行、保險公司或不動產投資公司等)之主要經營活動係投資於特定資產或提供籌資予客戶,則應將其他個體會分類為投資或籌資活動之某些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並應揭露其主要經營活動係投資於特定資產或提供籌資予客戶之事實。 一個體可能會有超過一項之主要經營活動。

投資種類

依 IFRS 18 第 53 段之規定,不具前述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之個體須將來自特定類型資產之收益及費損分類為投資種類,包括:(1)投資關聯企業、合資及非合併子公司;(2)現金及約當現金;及(3)報酬之產生係個別且很大部分獨立於個體之其他資源之其他資產(通常包括債務或權益工具,以及投資性不動產等)。

IFRS 18 第 54 段進一步說明,該等收益及費損不僅包含前述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例如利息、股利、租金收入等),亦包括該等資產之原始衡量、後續衡量及除列所產生之收益及費損(包括減損損失或減損迴轉利益),以及直接可歸屬於取得或處分該等資產之增額費用(例如交易成本或銷售成本)。

若報導個體為具有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之個體,其列報前段所述之收益及費損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來自投資關聯企業、合資及非合併子公司之收益及費損:以投資關聯企業、合資及非合併子公司作為主要經營活動之個體,對採用權益法處理之投資所產生之收益及費損,應分類為投資種類;對非採用權益法處理者,則應分類為營業種類。

2. 個體無須評估其是否將投資於現金及約當現金作為主要經營活動,個體應將來自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收益及費損分類至投資種類,除非:

(1) 個體之主要經營活動係投資於報酬之產生係個別且很大部分獨立於個體之其他資源之其他資產,則應將來自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

(2) 不符合前述(1)之條件,但以提供籌資予客戶作為其主要經營活動之個體,應進一步判斷該等現金與約當現金是否與提供籌資予客戶有關:若有關,則應將來自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若無關,則可將該等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或投資種類(作為會計政策選擇);若無法區分現金與約當現金是否與提供籌資予客戶有關,則應將來自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所有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

全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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