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於今(2023)年9月14日通過「美臺快速雙重課稅減免法案」(United States - Taiwan Expedited
Double Tax Relief Act;簡稱 EDTRA),以期降低臺商投資美國以及在美國進行貿易構成重複課稅的負擔,其目的在採取較快速修法途徑,讓雙重課稅問題得以儘快解決。EDTRA 係為美國政府單邊提供「合格臺灣稅務居民」(Qualified Residents of Taiwan;QRTW)從美國取得但在臺灣與美國兩地都要繳稅的所得,可以享受在美國重複課稅的減免優惠待遇,由於 EDTRA 係單邊優惠法案,因此在生效日期規定「互惠條款」:即美國行政機關將視臺灣政府提供美商在臺灣投資與貿易產生所得相對的租稅減免互惠待遇後,此法案才會正式頒布生效。
美臺快速雙重課稅減免法案
四大重點降低雙重課稅負擔
EDTRA 於美國內地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 中 新 增 一 個 新 章
節894A,相關規定的內容源自於 2016 年美國租稅協定範本(U.S. Model Tax Treaty)部分條 文,EDTRA 若 生 效 將 為 QRTW
提 供 類 似雙邊租稅協定下部分的聯邦所得稅減免優惠,但其優惠待遇仍無法達到在雙邊租稅協定下的全面性避免重複課稅的效果,而且 EDTRA
缺乏在雙邊租稅協定下的程序法規,例如雙重課稅消除、無差別待遇、相互協議程序、雙邊資訊交換等,因此,臺商若遭遇美國稅局稽徵調查產生雙重課稅時,將無法透過程序法達到法定保護的效果。
尤 其 應 該 注 意 EDTRA 僅 適 用 於 美 國 聯邦所得稅,美國許多州有其獨立運作的州政府所得稅制度, 例 如 多 數 臺 商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的加 州、 亞 利 桑 納 州 等,EDTRA 並 不 適 用 於美 國 各 州 所 得 稅 的 減 免, 因 此, 臺 灣 企 業
與個人在進行美國投資與貿易活動時,即使適用EDTRA
得以減免美國聯邦所得稅,仍無法免除州政府所課徵的所得稅,故特別提醒臺商必須留意美國州稅和相關申報的影響程度。而美國許多州政府為吸引臺商投資,也提供州稅的租稅優惠措施,州稅的優惠措施多數並無明文規定,僅設定一些符合資格的條件,例如投資總金額與聘雇當地員工人數等,企業必須透過和州政府代表個案協商才能獲取優惠,值得計畫投資美國的臺商留意。
本 文 彙 整 EDTRA 內 容, 歸 納 出 以 下 四個重點項目,提供給臺商如何善用此法案以達到降低到美國投資與貿易所產生雙重課稅的負擔:1.
合格臺灣稅務居民之定義與判斷方式;2. 美國常設機構之定義與應用方式;3. 降低特定美國來源所得之扣繳稅率;4. 合格聘雇所得之課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