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老年人口自1992年 約142萬 人,成長至去(2021) 年約 394萬 人,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數比例由6.81%成長至 16.85%,已超過世界衛生組織(WHO)之「高齡社會」14%之標準,顯見臺灣已經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健康、福利制度重要性提升,然而除去健康、醫療外,老年人仍然有其經濟活動,故關於老年人之經濟支持議題成為健康福利制度背後最主要之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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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去年發布 2017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65
歲以上老年人口經濟來源主要為「子女或孫子女奉養」(24.34%),其次是「政府救助或津貼」(15.49%),第三則是「自己的儲蓄、利息、租金、投資所得或商業保險給付」(14.76%),然而,子女奉養費用或政府補助款不足以支付老年人口之日常生活開銷,據統計,有
21.68%之 65 歲以上老年人認為自己的生活費不足或相當困難,73.88%老年人口有儲蓄情形,其中
74.27%有子女,合理推測儲蓄係以子女將來所需為主要目的。此時,擁有資產之老年人對於資產管理或分配即相當重要,利用信託制度可有效協助對於多樣化金融工具不熟悉之長者長期管理財產;而老年人隨著年齡增加,對財產管理能力逐漸薄弱,透過專業信託機關,亦可防止受到詐騙、凍結財產管理意思、長期落實信託目的。
除高齡者外,身心障礙者同樣需要專業機構完善財產規劃,妥適照顧未來生活。按衛福部調查2016年身心障礙者家中主要經濟收入來源以觀,主要依賴子女照顧,其次是自己工作收入,身心障礙者亦可能會被宣告為輔助宣告者或監護宣告者,受此二種宣告之人對於自身財產難以進行管理,亦無法全憑本人意思為之,故可考量將信託納入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
安養信託之目的與架構
我國安養信託類型繁多,有主打退休資金儲蓄之信託目的者、為子女儲蓄者,也有以安排自己或家人未來生活及安養照護者,皆為老年與身心障礙幸福照護、醫療給付、財產傳承之目的。透過受託銀行獨立且專業的管理,確保退休金及其他財產的安全與有效運用。委託人可以一次或分次方式支付信託財產,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內容,分散運用於存款、國內外共同基金、連動式債券及績優上市公司股票等收益相對穩定且風險低的理財工具,並依委託人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給予委託人,作為生活費、醫療費等,以確保老年生活品質。實務上作法,例如,委託人與受託銀行約定,以委託人最後生存日為信託期限,在信託期間內,以自己及配偶為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信託期滿以子女或公益機構為信託財產歸屬人,信託結束時,受託銀行會將信託財產交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此,不但自己老年生活有保障,亦可照顧遺族。
安養信託當事人與受益人
信託基本架構係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方組成,信託契約當事人為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於信託契約中僅屬於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受益人係指委託人欲使其享有信託利益之人或權利之繼受人,即受益人為享有信託利益之主體,對信託財產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就信託法第
52 條第 1
項前段文義,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亦可成立信託關係,惟查各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時,通常要求委託人明確指定受益人,預防嗣後發生受益人身分不明確而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