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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擬將半年度財務報告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規定,修正為第二季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始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而為協助企業留才,將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之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並增訂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大股東,於公司買回期間亦不得賣出其持股之規定,以強化交易管理;再者,考量公開發行公司違規對股東權益及證券市場影響重大,將其行政罰鍰上限由新臺幣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並增訂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此外,也規定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及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增訂相關罰責;以及修正規定未來大量取得股份應申報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