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強制加薪條款之 執行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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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甫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之「加薪條款」,規定上市櫃公司有獲利要為基層員工加薪。此一新增條款是否宣示性高,執行面難行?又是否與現行公司法相關薪酬規定有所衝突?上市櫃公司該如何看待與因應?

立法院日前於今(113)年7月16日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14 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因此該條文又被稱為「加薪條款」。

加薪條款宣示性高 執行成效畫上問號

對此條「加薪條款」,可從宣示面及執行面觀之。宣示面部分,如立委提案文書所稱,鑑於員工乃公司經營之重要人力資本,為保障我國員工貢獻與權益,公司應與員工共享經營成果,提高盈餘分配比率,亦可達到激勵員工之作用,故要求上市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之用。即藉由「加薪條款」,要求獲利之上市櫃公司必須以部分年度盈餘為「基層員工」加薪,避免加薪僅集中於中、高階員工之不公平現象,並有望改善國內薪資停滯窘境。

執行面部分,因證交法第178 條之罰鍰規定,就同法第14 條部分,僅針對違反第14 條第3 項為處罰,不包含此次新增之加薪條款,意即,縱使上市櫃公司違反該加薪條款,未於章程明定,或未於實際有獲利時依章程提撥年度盈餘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加薪,證交法並無相應之處罰,此使該條款未來之執行成效如何,畫上問號。

證交法與公司法競合 「基層員工」定義未明

此外,公司法第235 條之1 已有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此次證交法新增之「加薪條款」,與既有公司法規定重疊,但又略有不同,此恐致未來適用時產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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