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8年10月號 (第395期) 出處:
為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金管會將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範圍。未來所有興櫃公司應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2020年至2022年間逐步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仍應依現行規定,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2017至2019年間逐步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則應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2020至2022年間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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