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銀華 日期:2017年7月號 (第380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380期第16頁
大家是否覺得一些影響人民權益之重大違法事件,經常是發現太晚或者發現時已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我們是否需要在現有執法機關下,增加基於公益之檢舉制度(或稱吹哨者制度,Whistle blower)? 公益檢舉制度是指有人發現一項違反法規的重大事項,若未對外揭露將傷害大眾權益、身體健康與環境,或掏空政府、上市公司或相關機構的資產,因此政府需要立法鼓勵此種公益檢舉,對於洩漏檢舉人與事項者負有刑事責任,並且保護檢舉人的人身與工作安全(反報復條款),同時給予檢舉人適當的獎金。
公益檢舉制度是指有人發現一項違反法規的重大事項,若未對外揭露將傷害大眾權益、身體健康與環境,或掏空政府、上市公司或相關機構的資產,因此政府需要立法鼓勵此種公益檢舉,對於洩漏檢舉人與事項者負有刑事責任,並且保護檢舉人的人身與工作安全(反報復條款),同時給予檢舉人適當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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