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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於民國107年與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及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 15),金管會日前配合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預計自107會計年度施行。IFRS 9部分,配合趨向公允價值衡量,且金融資產減損改採預期損失模式,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資產項目;「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及「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等損益項目。IFRS 15部分,較聚焦於認列及衡量客戶合約所產生之資產或負債,配合新增「合約資產」及「合約負債」等資產、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