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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特定對象失業勞工,或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的失業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並且符合相關規定,可以申請發給僱用獎助,按勞工身分分別獎助8,000元、10,000元及12,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為持續鼓勵雇主僱用失業勞工,勞動力發展署日前發布提高雇主僱用獎助發給標準,每月提高1,000元,分別為9,000元、11,000元、13,000元,最長補助一年,合計最高獎助156,000元。自今(2017)年4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