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 談臺灣稅務訴訟之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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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的案件類型中,稅務爭議的 訴訟最多。而稅務訴訟的特性在於稅務稽徵機關的處分多係通案核定,因此,常常發生當事人不同,但事實相類似,且爭點相同的案件,卻偶有法院終審判決各庭結果不相同;或基礎事實有所差異,法院卻過度受抽象見解拘束,而不見事務差異之本質所做出之裁決。二者的合憲性都會受到質疑。

終審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及民國(下同) 108年7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 庭新制,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已作出兩 號大法庭裁定,正式開啟司法的新里程碑。過去自具體個案事實抽離之判例、決議將成為歷史,將來法院會如何自相類似卻又不同的事實中統一法律的解釋與適用,還予憲法訴訟權下應保障之個案正義,以及法治國原則下應有的法安定誡命,均指日可待。

本文介紹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制度及兩號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裁定,期由此一新司法制度了解我國稅務訴訟之最新發展。

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制度

法庭之組成及其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制度規定於行政法院組織法,並廢除過去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為之判例編選、變更,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之 制度。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共有20位法官,其 中有3位庭長、1位審判長。而大法庭由院長 擔任審判長、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另7人自全體法官中投票選出,並以兩年為任期,共9位法官合意裁判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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