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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已公布針對印花稅條例第45條(Section 45 of the Stamp Duty Ordinance)項下集團內資產轉讓印花稅寬免(以下簡稱「第45條寬免」)之初步優化建議。該等措施係承接今(2026)年2月25日公布之2026/27年度財政預算案所提出擴大第45條寬免適用範圍之政策方向。於相關修訂條例獲通過的前提下,經優化之寬免制度預期可追溯適用至今年2月25日或之後簽立之相關交易文件;同時,亦設有過渡安排,允許納稅人就符合新制條件之交易先行申請裁定。
現行第45條寬免制度
印花稅條例第45 條為香港針對集團內資產轉讓所設之印花稅寬免機制,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企業集團於進行內部重組或資產重整時,僅因形式上的資產轉移而產生不必要之交易成本。一般而言,若同一企業集團內具高度關聯之公司之間進行資產轉讓(例如香港不動產或香港股票),於符合特定條件之前提下,可申請適用第45 條寬免,從而減免甚至豁免原應課徵之印花稅。
就適用條件而言,其核心在於轉讓雙方須符合一定程度之「關聯關係」。依現行規定,其中一法人團體須為另一法人團體至少90%之持股比例,或由第三法人團體同時持有轉讓雙方各自不少於90%之已發行股本,且該等持股須屬實益擁有(beneficial ownership),以反映相關法人團體之間之實質控制關係。此外,為防杜制度濫用,相關規定亦設有反避稅機制,例如要求交易完成後相關公司須於一定期間( 通常為兩年) 內持續維持該等關聯關係;倘未能符合該等持續持有條件,原已享有之印花稅寬免可能被撤銷並遭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