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6年6月號 (第487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86第28頁
為維護保戶權益及符合實務作法,並使各業監理法令有一致規範,金管會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之2規定。修正應注意事項:一,考量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與一般債券風險具差異性,現行證券商及信託業都不能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TLAC債券,為使各業監理法令一致,明定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標的不能包含TLAC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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