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動智慧財產權稅務扣除制度

字級
  |    | 

在利得稅制度之下,企業因取得智慧財產權或其使用權而產生的支出,原則上多被認定為資本性質,因而不得列為費用扣除。依現行規定,得適用特別稅務扣除者,限於《稅務條例》(IRO)規範之特定智慧財產權類型;此外,現行制度中尚有多項反避稅規定,於不同情況下可能否准相關稅務扣除,實質上提高了企業在香港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活動之稅務負擔與營運成本。香港已於2025至今(2026)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將全面檢討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支出之稅務扣除制度,並於近期就相關改革方向向利害關係人展開諮詢。

主要改革方向

1.關於向關聯方購買智慧財產權之取得成本所適用之稅務扣除:

● 適用範圍:在符合相關反避稅措施前提下,香港納稅人向關聯方購買之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以及《稅務條例》中訂明之六類指定智慧財產權,其取得成本得申請稅務扣除。

● 現行反避稅措施仍然適用:包括智慧財產權於香港境外全部或主要以授權方式供非納稅人使用時,不得申請稅務扣除之相關規定,仍將持續適用。

● 新增主要目的測試:倘若取得智慧財產權的主要目的,或其主要目的之一,在於取得稅務利益,則相關稅務扣除將予以否准。

● 移轉訂價規定之適用:就同一集團內香港納稅人間之智慧財產權移轉,必須遵循《稅務條例》下之移轉訂價規則及移轉訂價文件編製要求。亦即,現行移轉訂價規定針對境內交易的豁免規則,將不適用於此類智慧財產權之移轉。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