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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
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低稅負
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
辦法」(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一、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