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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我國將於2028 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IFRS
18)規定,並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預告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部分條文。本次擬修正重點:一、綜合損益表之調整:(一)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二)期貨商應判斷其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期貨商應先評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例如具期貨自營商身分之期貨商,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之相關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