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IFRS 18適用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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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包括:一、損益表收益與費損分類方式調整: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以利投資人更清楚了解損益來源。二、增加「營業費用」分類方式之彈性,將現行企業「應」採功能別方式分類修正為「原則」以功能別為主,也可選擇採性質別,或兩者兼採之方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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