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永續揭露準則上路 上市櫃年報記載事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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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已宣布上市櫃公司自明(2026)會計年度起按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適用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永續準則)。並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重點:一、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報中揭露依永續準則編製的「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二、永續專章資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三、永續專章資訊之報導個體、報導期間(含比較期間)、資訊品質、使用之資料及假設均須與財務報告一致;四、明定核心揭露內容(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及首次適用年度得採用之過渡規定,例如可先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且無須揭露比較期間資訊等;五、明定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六、年報原則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若未及同時申報,可先申報永續專章,再於股東會前申報完整年報內容。

另永續專章氣候相關揭露中有關溫室氣體排放衡量之方法及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之揭露時程,金管會已透過「IFRS永續揭露準則認可諮詢小組」進行外界意見徵詢,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充分討論並提供建議報告作為政策評估,參採諮詢小組所提建議並配合酌修年報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及函令發布相關規定:一、考量GHG Protocol與ISO14064-1在範疇一及二之溫室氣體盤查方法上尚無重大差異,爰接軌IFRS永續準則之上市櫃公司,除環境部已納管之排放源得繼續使用環境部所定盤查方法外,餘應依永續準則規定一致使用GHG Protocol計算溫室氣體排放並依據永續準則規定揭露,另為利企業調整因應,第一年可適用準則提供過渡措施(即首年得使用非GHG Protocol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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