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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將於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確保順利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今(2025)年8月11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已於9月10日截止。
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徵收管理、附則等六章五十七條內容,針對增值稅法及對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事項有更詳細或具體之規定,彙整重點政策及相關影響,建議企業應考量行業及企業個別情形提前評估可能產生的各方面潛在影響,並做好應對準備。
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之詳細規定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外現場消費的服務除外;(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服務、無形資產與境內的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進一步確立了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的情形,相關規定符合《OECD國際增值稅指導原則》中有關消費地判斷的國際實務慣例,提高跨境交易增值稅處理判斷的確定性及可行性。
然第(二)項中「與境內的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的判斷標準可能在實務中會存在較大爭議。此外,目前徵求意見稿亦未對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有詳細規定,宜持續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