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投資推介對象 擬取消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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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及基於各業監理法令之一致性原則,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重點:一、明定信託業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外國債券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TLAC)債券。另考量目前仍有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TLAC債券,併予增訂前開規定發布施行前,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TLAC債券者,僅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指示賣出,不得再受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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