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5年1月號 (第470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70第30頁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行政院已核定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修正條文,自今(2025)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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