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金控業最矚目的話題,即台新金與新光金宣布合意併購,隨後中信金跳出來表示亦將公開收購新光金股權,形成「合意併購」與「公開收購」雙龍搶珠的競合局面。然而按國內法規,「合意併購」是否優先、又標的公司董事會面對雙方併購競合時應如何善盡管理人職責?
今(2024)年8月22日,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宣布雙方將以換股方式合併;隔天,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亦宣布將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新光金10%至51%股權,呈現雙龍爭搶新光金之局面。
自此之後,市場紛紛出現不同聲音,台新金先是於8月27日公開喊話稱「合意併購優先」,對此,中信金立即予以駁斥, 稱絕無合意併購優先一事。但究竟相關法律如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