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455)期「IVSC
前瞻性報告:品牌價值之投資者觀點」一文中,提及各面向投資者對品牌價值創造之見解,並舉例說明Arezzo 服飾公司及 Mattel
玩具公司之授權交易,並得出下列結論:第三方授權交易中所觀察到的權利金率,隱含著品牌欠缺可與其搭配以創造最大價值之互補性資產,評價人員若引用該權利金率可能無法衡量出品牌之最高及最佳使用下之公允價值。
本文將繼續對評價人員採用權利金節省法評估品牌價值作進一步分析,說明在此前提下權利金率之應用,
另亦說明國際評價準則委員會(IVSC)以息前稅前折舊攤銷前利潤(EBITDA)率,比較有品牌及無品牌之食品公司之超額報酬,解釋為何認為目前財務報導中所認列之品牌價值被低估,並提出品牌價值衡量之其他替代衡量方法,供評價人員選擇評價方法及相關假設輸入值之參考
權利金節省法之使用限制
目前市場上可觀察到的權利金率可能因品牌欠缺互補性資產,而無法反映該品牌之最高及最佳使用下的公允價值,此一結論說明了評價人員在決定不同準則所規範之價值標準時,使用所觀察到的權利金率所面臨的限制;
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定義之公允價值,皆須使用市場參與者之假設。惟就觀察到之品牌授權交易看來,交易雙方可能並非是同一市場(即地理位置、產品或區域等)之市場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