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將個人及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採差別稅率課以重稅以防止炒做房地。然而,個人及營利事業可能為了規避房地合一課稅,透過股權移轉形式,實為移轉房地。因此,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個人與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之非上市櫃公司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簡稱股權),且該非上市櫃公司之股權價值半數以上由房地構成,則此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以下為避免複雜,主要僅以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說明。
持有比率之計算方式
何謂「特定股權交易」,所得稅法第 4 條之4 規定以兩個要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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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比: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交易的股權,除了個人直接持有之外,透過國內外關係企業、關係人(例如二親等以內親屬、個人信託之受益人、關係企業之高階主管及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九種情形)而間接持有者亦須納入計算。
● 價值比:該營利事業股權的價值半數以上由由於個人透過國內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持有股權,計算持有比率相當複雜,財政部於民國( 以 下 同 )111 年 1 月
25 日 發 布 解 釋 令( 註 2)(以下簡稱 111 年解釋令)說明計算方式:
●個人直接持有股權,如表一(一),計算方式較單純,以持有比率全數計算。
●個人透過關係企業持有,如表一(二),持有股權超過該關係企業股權半數,或具有主導能
力,則持有比率全數計算,反之則以持有比率相乘積計算。至於何謂「關係企業」,111 年解釋令列出五種情形如表二。
●個人透過關係人持有股權,如表一(三),則視 股 權 持 有 者 是 否 符 合 表 二 之( 三 )、( 四
)及表三所列之九種關係,若符合其中之一,且透過多層關係,則關係人「直接持有」比照表一(一)計算;關係人「間接持有」比照表一(二)計算。若不符合表二之(三)、(四)及表三所列九種關係且無不當規避構成要件者,則不計算。例如,111
年解釋令第 4 點第1 款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列為關係人,若外甥持有股權,外甥屬三親等親屬,因此外甥持有股權無須計算個人之持有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