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2023)年7月17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 G20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 包容性架 構(下稱「OECD 包容性架構」)更新了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下稱「全球最低稅負制」)施行規定,包含:新增兩項安全港條款、新增行政指引、全球最低稅負申報書定稿,以及修訂租稅協定規定以施行應予課稅原則(Subject to tax rule;STTR)。
新增兩項安全港條款
OECD 成員國針對以下兩項新增之安全條款業已達成協議: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目稅率達 20%:在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UTPR)過渡期間,如一跨國集團企業最終母公司所在國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名目稅率達 20%,則不需要在該國繳納 UTPR
的補充稅款。這是一個暫時性的安全港條款,將延遲 UTPR 的施行至 2026 年。
合格之當地補充稅款(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QDMTT):永久性的
QDMTT 安 全 港 條 款將允許跨國集團企業選擇為 一 個國家準備單一 的 QDMTT計 算。符合 QDMTT安全條款之企業,
不須因為全球最低稅負之所得涵蓋原則(IIR)或 UTPR 而 須 繳 納 補 充 稅 款。須留意合格QDMTT
係指該租稅管轄區訂定意旨、計算邏輯和執行方式與全球最低稅負一致,且仍須申報全球最低稅負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