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 保險業可發行長期公司債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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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保險業於 2026 年順利接軌保險資本標準(ICS)新制,金管會發布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放寬保險業可發行十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籌資,不僅可計入自有資本計算風險資本額(RBC),也可比照保險業以其他形式持有的自有資本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同時,依ICS 對於第二類資本(Tier 2)相關條件規範,針對保險業發行十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增訂 6 大限制,一、債息支付不得設定隨保險公司信用狀況及財務情形而變動;二、不得為自身或關係人持有;三、不得為金融機構間相互持有,但若非以膨脹資本為目的,與其他金融相關事業透過協議或其他方式相互持有對方發行資本工具者,不在此限;四、不受其他資本工具牽連,即求償順位不會因提供擔保或其他工具改變;五、除保險公司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的分配外,投資人不得要求保險公司提前償付未到期本息;六、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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