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6年11月號 (第372期) 出處:
為因應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顧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業務之需求,金管會研擬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1條修正草案,將放寬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顧兼營期貨顧問業務範圍,不以證券相關期貨顧問業務範圍為限,即未來也可兼營如黃金期貨、匯率期貨等顧問服務。另考量目前期貨顧問事業得接受委任人於線上簽署期貨顧問委任契約,有關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除由登記合格業務員告知外,亦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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