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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保險業申請投資海外銀行業新增 3 大門檻:第一,必須是金控旗下保險子公司;第二,同一金控下必須有銀行子公司共同出資;第三,保險子公司出資額不得高於銀行子公司。此次修法也明定,保險業若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持股達 10% 以上時必須強化投資及風險管理機制。同時,保險業若要申請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例如海外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證券期貨業等,保險業近三年度資本適足率平均值應達 250% 以上。按原先規定,保險業僅在申請投資海外銀行業的資本適足率門檻為 250%,投資國外票券業、信託業等資本適足率僅須達 200%,此次修正將保險業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資本適足率門檻,一律拉齊至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