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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即將上路之稅務新規,最眾所矚目者為,營利事業或個人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所得制度將於今年開始施行;其次,今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稅法中有涉及「成年」或「未成年」之規範,也將受影響;再者,資通安全相關投資於今年 2 至 5 月可向經濟部及國稅局申請去(2022)年度之投資抵減。此外,稽徵機關為提升課稅資料掌握程度,新增平台營業人應公示稅籍與交易紀錄保存之新規,以上四大稅務新規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重點一:
CFC制度今年上路
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臺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外, 應將該 CFC
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我國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額或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而所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財政部已於去年
12月修正公布參考名單, 臺 灣 常見之投資地區,包括:澳門、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香港、新加坡、貝里斯、汶萊, 以 及薩 摩 亞 等 國 均
列 入 名 單 中。CFC 制度相關規定彙總如下。
1. 不溯及既往:)
不溯既往原則是指, 於今年度( 含 )以後依據財政部頒布之適用辦法所計算之CFC 當年度盈餘才適用此制度課稅。
2. 豁免門檻:
CFC制度兩個豁免情形,分別為 CFC有實質營運活動及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 新 臺 幣( 以 下 同
)700 萬元以下(微量盈餘豁免)。惟為避免個人或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 CFC 分散盈餘,因此相關適用辦法規定, 全部CFC 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
而且超過 700 萬 元時,所有的 CFC 當年度盈餘(正數)都要計入所得額課稅。
3. 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異同:)
個人 CFC 制度之判斷與營利事業 CFC 制度雷同,而於控制要件股權之計算略有不同; 其多 一
個篩選標準,即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 CFC 股權10%以上,始需按其持股比率計算 CFC 所得。此外,個人之 CFC
所得,一課稅年度全部海外所得合計在 100 萬元以 上, 才須 計入 基 本 所得額, 並 可 扣 除 670 萬元免稅額 後, 再 計 算 最 低 稅 負;
與營利事業之 CFC 所得直接併入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不同。
4. 營利事業應檢附之文件:
CFC 制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明(2024)年辦理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應
依規定格式揭露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 CFC比率、CFC 前十年虧損扣除表、 認列 CFC 投資收益表等, 並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CFC 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提醒企業應預為備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