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租稅要聞-香港-發布共同申報準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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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金融機構遵循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之義務,香港稅務局(IRD)於近期發布了相關指引。

在CRS架構下,香港的金融機構須辨識,並每年向IRD申報海外需申報稅務管轄區(reportable jurisdiction)之稅務居民(包括個人、實體和特定帳戶之有權控制人)所持有的財務帳戶,IRD會將這些資訊提供給海外地區。關於2017年的帳戶資訊,會於2018年開始申報。全球已超過100個區域承諾遵循CRS標準,但IRD只會與香港訂有租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議之地區作資訊交換。以下摘要說明CRS指引內容:

申報出生地資料

香港現行法律並未要求金融機構收集開戶人出生地資料。因此,在CRS法規中亦未要求申報相關資訊。然而,為協助國外稅局辨識納稅義務人身分,CRS指引鼓勵為之。

票據交換所(Clearing House)分類及義務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HKFE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The SEHK Options Clearing House Limited),及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OTC Clearing Hong Kong Limited)不被視為金融機構,故毋須對參與者進行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或負擔申報義務。因此,參與者本身須進行盡職審查及負擔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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