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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健全方案已於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影響是將自然人股東股利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另也新增綜合所得稅級距,將所得超過1,000萬元部分的稅率由40%變為45%,讓高所得者稅負增加不少。因此不少報章雜誌、新聞媒體紛紛報導,若透過成立一人投資公司將可節稅;但到底成立投資公司有那些特點?與個人持股所獲配股利之課稅有何差異?能達到多少節稅效果?我們可綜合分析如下:
投資公司人人都愛用
高所得者降低股利所得稅率
所得額課稅,即是說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收入中需將國內股利所得的部分扣除,在投資公司階段無須繳交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只記入成為當年度盈餘(但若保留盈餘不分配,則仍需加徵10%營所稅),可延緩到往後年度盈餘再分配給個人股東時,才由股東申報個人股利所得課稅。反之個人取得股利所得,則須於當年度列報課稅,繳納期間及時間明確,且高所得者,個人稅率可能高達40%或45%,稅負差異立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