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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及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之監理,金管會研議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為:
一、調整部分期貨商年報申報時限,由三個月縮短為 75
天,主要維持金融監理一致性,及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即時性,明定公開發行的期貨商及金控期貨子公司,年報公告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 75 日,並自 2022
年會計年度開始施行。
二、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法源依據,目前股票尚未公開發行的期貨商,在募資時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另為衡平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的影響,明定金管會得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
三、證期監理一致性的修正,比照證券商等,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將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 50%者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
25%,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另,為因應公司法增訂,規範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此外,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監理,明定期貨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起三個營業日內要通報,並增訂期貨商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