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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21)年備受矚目的靶材大廠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科)經營權案,以董事會透過臨時動議解任原董事長馬○○,引發後續一連串法律上爭議。
由於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時,通說見解均認為該董事會決議當然無效。因此,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是否構成決議瑕疵,其決議效力如何,特別是涉及公開發行公司的情形,在光洋科經營權案發生後引起諸多討論。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草案,禁止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被視為「光洋科條款」。本文以下則分述爭議的緣起,以及相關不同見解,以供讀者參考。
董事長的選、解任
均應由董事會為之
關於董事長的選任程序,公司法第208 條第1、2
項規定,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以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產生。雖然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解任董事長,但通說咸認仍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以相同決議方法為之。
因為,「解任董事長,解釋上亦應以同一表決方法為之,方符合授權者得收回授權之基礎法理。」故「依公司法第208
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權限,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選任、解任,均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以特別決議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