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擴大與強化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之管理,環保署預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本次預告修正草案公告新增第二批事業應盤查登錄排放量之排放源,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應於明年8月31日前完成111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並於往後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