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終止契約無須經委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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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修正記帳士法第15條條文,明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同時也將原條文後段「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的文字,修正予以刪除;並也通過附帶決議,財政部於研擬與記帳士權益相關的法案或政策措施時,應積極與記帳士公會溝通說明,必要時於事前邀集相關公會召開會議討論,凝聚共識,以協助政策及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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