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併法修正 立法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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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1日初審《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有三,包括:(1)保障股東權益:修正條文第5條,增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12條,增訂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2)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8條、第29條及第36條,公司併購時,如以淨值為計算基準,放寬併購公司所支付的對價總額未超過其淨值之20%,亦適用非對稱式併購,僅須由董事會決議,以加速併購程序。(3)擴大彈性租稅措施:修正條文第40條之1,增訂其取得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修正條文第44條之1,增訂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之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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