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2年4月號 (第437期) 出處:
金管會基於擴展本國期貨商業務發展考量,於今(111)年4月7日發布令,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司從事倉單相關業務,但以1家為限,且應由期貨商100%持股,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億元。該貿易公司經營以國內外期貨交易所倉單買賣、交換、避險、融資及其他與倉單相關之業務為限。專營期貨商應將該貿易公司列入內部控制制度「對子公司之監理」之規範,並訂定監督與管理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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