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2年4月號 (第437期) 出處: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降低票券商包銷風險,並兼顧發行企業短期資金需求,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已修正「票券商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業務自律規範」,訂定發行人之發行免保證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該發行人淨值之三倍,逾限者給予三年內降至三倍之緩衝期。該修正後自律規範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票券公會已於近日內轉知各票券商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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