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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民國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如個人出售房地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為利遵循,財政部日訂定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與108年度主要差異,包括:若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其房地總成交金額符合「臺北市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6,000萬元以上或雙北以外地區4,000萬元以上」等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09年度經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近年個人交易高價住宅之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該比例由108年度15%調整為17%;此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者,109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