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課稅應留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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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第18 條修正,從今( 民國110)年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將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下簡稱最低稅負)。同時,為了培植新創企業,個人投資符合一定條件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其股票交易所得可排除適用最低稅負。

高風險新創認定

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第6 項但書規定,交易國內高風險新創公司且設立未滿5 年之股票所得,可免納入計算最低稅負。日前財政部預告子法草案,定義高風險新創的適用條件,除了由經濟部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之外,於創櫃版登錄經由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或取得經櫃買中心認可之推薦單位所出具的意見書,或取得經濟部之推薦函,亦可認定為高風險新創。

實務受影響情形

未上市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 從民國(以下同)95 年開始課徵最低稅負,102 年時隨著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於所得稅法恢復課徵,未上市櫃股票也同步納入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然而,證所稅短暫恢復課徵後又於105 年停徵,也就是上市櫃公司股票、非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均不課徵證所稅,而此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從今年起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恢復課徵最低稅負制。

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法條修正前後課稅效果差異,在於法條修正後,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依20%稅率課徵最低稅負。以實務常見的租稅規劃為例,受影響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情形:

●控股公司-
股東出售股票成立未上市櫃控股公司:

在準備公開發行前, 為了確保公司經營權,先成立控股公司後再公開發行,股東們將股票出售給控股公司時,即產生未上市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成立控股公司之後,股份出脫將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決議,而非股東個人決定,以確保經營權不外流。

●投資公司(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或不動產)-
股東傳承股票予第二代

為了產生節稅效果,透過所成立的投資公司投資上市櫃股票或不動產,是相當常見的情形。從今年起,將未上市櫃股票移轉給子女,將產生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須注意的是,由於是關係人交易,其交易價格與金流若不相當或具體,稅局可能會認定為贈與行為。

另一種情形,與第三人之非關係人資產交易,例如不直接移轉投資公司所持有上市櫃股票或不動產以節省相關稅負,而是移轉投資公司之股票予該第三人,所移轉的股票同樣產生證券交易所得,納入計算最低稅負。

●一般公司(銷售貨物與勞務)-
股東股票傳承予第二代

若是直接移轉一般公司股票給子女,課徵最低稅負的方式同上述情形。

傳承股票給子女的課稅效果, 相對於繳納贈與稅( 贈與人每年免稅額220 萬元, 超過者稅率10%~20%)、綜所稅(累進稅率最高40%),若能選擇僅計算最低稅負(國內所得、證交所得、海外所得等合計減除670 萬元,超過者稅率20%),與原應納綜所稅額比較後有差額才繳稅,則有機會較為省稅。以傳承股票給子女而言,可以達到以下三種目的:
1. 不動產移轉證券化:個人透過移轉股票的方式移轉公司所持有的不動產,可省去不動產移轉之相關稅負。
2. 分散上一代財產:可避免繳納巨額遺產稅。
3. 未來盈餘歸屬:提早規劃將股票移轉予子女,可使盈餘直接歸屬至子女,以降低贈與或遺產相關稅負。

股票傳承應注意事項

因此,為了減少繳納綜所稅或贈與稅的可能,未來進行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以下情形需要留意:

1. 印發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股份須發行股票,否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入計算綜所稅,累進稅率最高40%。發行股票再行轉讓,則是納入計算最低稅負。

2. 備有資金:若是股權傳承,第二代須備有充足資金作為交易價金,否則須繳納贈與稅。若備妥資金後,仍須繳納高額基本所得稅額,則可考慮分年轉讓股票。

3. 以贈與論:股票傳承仍須向稅局申報二親等間買賣,取得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且須留意交易價格與每股淨值須相當,以免被稅局認定為「以贈與論」。

4. 實質課稅: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3,個人如果藉股權移轉之安排,以減少納稅義務,稅局可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並補稅,因此須注意稅局主張實質課稅的可能。同樣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也有實質課稅之相關規定,亦須一併留意。

綜合上述,傳承或出售股票仍須符合「證券」「交易」所得始為計算最低稅負,否則不符合證券將形成財產交易所得須繳納綜所稅,不符合交易將形成贈與須繳納贈與稅。又計算最低稅負須考慮一般所得稅額及緩衝金額等,但實務上有誤解為只要低於緩衝金額670 萬元,即不會補繳差額。故應對如何計算差額之公式,多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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