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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第779號解釋意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違反憲法平等權之保障。財政部日前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並預告修法草案,擬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