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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有關銷售電子雜誌是否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日前核釋,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消費者須下載指定的應用程式至智慧型行動載具始得瀏覽電子雜誌內容,可分為二種課稅方式,第一種,營業人提供下載的電子雜誌檔可由買方永久保存者,其性質類似銷售實體出版品,比照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第二種,營業人提供下載的電子雜誌檔限於一定期間內閱讀,無法永久保存電子檔,逾期後買方亦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其性質類似出租實體出版品,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由於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受人負擔,為免訂閱期間因跨足新舊令規定而產生爭議,將提供適用緩衝期,明訂訂閱日為今(2020)年9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才適用新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