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 跨境電商可採用應稅所得率核徵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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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 署2018年9月聯合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 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簡稱 「財稅103號文」),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簡稱「跨境電商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凡符合規定條件者,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簡稱「無票免稅」政策)。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 問題的公告》(簡稱「36號公告」)及其解讀, 明確指出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在符合規定條件下,試行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 得稅,而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此外,綜試 區內實行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者,仍可享受相應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其取得的收入如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者,可按規定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新政策將於今(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謹將 本次規範之內容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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