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作社承攬勞務 營業稅、所得稅計算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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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作社對外承攬勞務,營業稅、所得稅應如何課稅,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說明,依勞動合作社與提供勞務之個人社員之間是否有僱傭關係,以及管理費收取的對象,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勞動合作社是由一群工作上有共同需要的勞動者,依據合作社法所成立的法人團體,由每一個社員共同擁有與經營,減除經營的必要支出及管理費用之後,結餘(或利潤)由社員按勞動量分配,以減少被工頭或人力公司等雇主剝削的情形。

營業稅、所得稅之計算與憑證開立

根據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間,依是否有僱傭關係,以及管理費的收取對象的不同,勞動合作社之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社員的綜所稅計算,可分為三種態樣,參照解釋令之舉例,說明如表一之三種情形,此三種情形金流均相同,均為勞務買受人甲將100 萬元交給勞動合作社乙,乙再將70 萬元交給個人社員丙。

一、 提供勞務的社員與勞動合作社有僱傭關係:

勞務買受人甲向勞動合作社乙購買勞務,支付100 萬元, 支付個人社員丙薪資70 萬元,乙須開立100 萬元發票交予甲。參照表一之計算,勞動合作社乙的營業稅額為5 萬元,營所稅於收入減除薪資費用後,以營所稅率20%計算,營所稅額為6 萬元,並且須以70 萬元向個人社員丙扣繳所得。個人社員的綜所稅計算,70 萬元薪資所得扣除20 萬元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若以綜所稅率5%計算,則綜所稅額為2.5 萬元;若以綜所稅率12%計算,綜所稅額為6 萬元。將合作社與個人之稅負加總,總稅負分別為13.5 萬元、17 萬元。

二、 提供勞務的社員與勞動合作社無僱傭關係:

(一)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管理費:
勞動合作社乙向勞務買受人甲收取100 萬元,扣取管理費之勞務收入30 萬元後,將70萬元代收轉付予個人社員丙。乙須開立30 萬元之發票交予甲,而代收轉付之70 萬元,則以勞動合作社之名義開立憑證,須註明「此據由丙(個人社員)交甲(勞務買受人)收執。」同時,須編製代收轉付個人社員名冊及收付明細,以供稅局查核,否則將會補稅並處罰。

在此態樣下, 勞務合作社之勞務收入為30 萬元, 營業稅為1.5 萬元, 營所稅為6 萬元,無須向丙扣繳惟須列單申報丙之薪資所得70 萬元。丙收到70 萬元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後,以5%、12%稅率試算,綜所稅額分別為2.5 萬元、6 萬元。合作社與社員合計之總稅負,則為10 萬元、13.5 萬元。

(二)合作社向社員收取管理費:
勞動合作社乙代個人社員丙向甲收取100萬元,留下管理費30 萬元後,以70 萬元轉付丙。勞動合作社乙須開立金額100 萬元之代收轉付收據交予甲,同樣須註明「此據由丙(個人社員)交甲(勞務買受人)收執。」收據格式參考表二,並同上述(一)編製代收轉付之個人社員名冊及收付明細,以避免被補稅處罰。

此時,由於勞動合作社乙並無勞務收入,因此無營業稅,營所稅以向丙所收取之管理費30 萬元計算, 則營所稅額為6 萬元, 並列單申報丙之薪資所得100 萬元。而丙收到薪資所得100 萬元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後,以5%、12%稅率試算,綜所稅額分別為4 萬元、9.6萬元。合作社與社員合計之總稅負,則為10萬元、15.6 萬元。

由上述試算可見,若僅從整體稅負考量,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間不採僱傭關係,則稅負較低,至於管理費應向勞務買受人收取,或向個人社員收取,則視社員之個人綜所稅之邊際稅率而定,若個人之累進稅率達12%以上,則勞務合作社之管理費,應向勞務買受人收取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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