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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業務,而被稅局查獲時,應趕緊補稅,可爭取減罰。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因未給予憑證而處5%罰鍰。
超過20萬元門檻 經營業內項目免罰
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由稅局按查定的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總銷售額未達20萬元門檻者,即使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業務,仍符合免開立統一發票,無須因為沒有開立統一發票,而處5%罰鍰。
但若被稅局查獲增加的銷售額,使總銷售額達到20萬元開立發票的門檻時,將如何處罰?舉例來說,甲商店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的銷售額為12萬元,被稅局查獲增加14萬元。
情形一,甲商店被查獲的14萬元銷售額,仍屬於登記項目之原來業務時,被查獲的14萬元銷售額中未達20萬元的8萬元部分,以及20萬元以上的6萬元部分,均只須補稅,稅率仍為1%,不會處罰。由於小規模營業人的銷售額本來就是由稅局查定,因此經營本業銷售額即使查獲達到20萬元的部分,仍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漏報,故財政部曾於84年以解釋函表示為補稅免罰。